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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“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”作用。为此,新法第十一条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从11项扩展至15项。其中包括,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、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、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;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。
“百千万工程”七月信息(金融)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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